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会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财政大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562246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会昌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七类: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政务动态、公告公示;
5.财政预决算公开、部门三公经费、专项经费、财政项目绩效情况、债务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三)公开方式
主动向社会公开会昌县财政局网页(//m.gllgl.com/hcxxxgk/hc120/list_bms.shtml)。另外,还将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到现场查阅(县财政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财政大楼303)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5622461】。
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会昌县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财政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局依法受理向县政府、县财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财政局秘书股。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会昌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会昌县财政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m.gllgl.com/hcxxxgk/hc120/list_bms.s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县财政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县财政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财政大楼303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会昌县财政局秘书股。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财政大楼303室
联系电话:0797-5522461
邮编:3426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会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m.gllgl.com/hcxxxgk/hc1343/ysqgk.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hccaizhengju@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处理时限
1.县财政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县财政局办公室秘书股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财政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财政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县财政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县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财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