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2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563823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六类:

   1、概况信息。包括县工信局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县工信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县工信局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财经信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招商引资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5类信息以外的县政府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详见县工信局编制的《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公开方式

主动向社会公开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网页//m.gllgl.com/hcxxxgk/hc115/list_bms.shtml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登录本县网站(m.gllgl.com)、微信公众号“会昌工信”查阅,或到本部门指定的场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2楼,办公电话0797-5638232)进行查阅。

   微信公众号:会昌工信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工作信息,可以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m.gllgl.com/hcxxxgk/hc115/list_bms.s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县工信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2楼)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会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行政中心2楼

联系电话:0797-5638232

邮编:3426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m.gllgl.com/hcxxxgk/hc115/list_bms.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hcxjmw@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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