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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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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满足人才住房需求,优化城市和人才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才住房是为全县各类人才提供的公益性、临时性、过渡性租赁类住房,统一建设、装修和管理,人才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

第三条县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重大决策、宏观调控及统筹指导等工作;县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全县人才住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调度、督促工作,履行人才住房监管职能;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具体协调;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人社局、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人才入住申请资格审核;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分配,县人才住房产权公司负责入住办理、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经费。

第二章租赁条件

第四条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住房和购房、建房记录的,且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含合约解决)住房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上学历人才,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在职人员。

2.企业全职引进在会昌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一周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

3.经上级组织安排,到会昌挂职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

4.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5.省、市驻县单位青年人才可参照享受本县人才住房政策。

第三章租赁程序

第五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会昌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会昌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审核表

机关事业单位的,需在审批表盖所在单位公章;企业的,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④申请人在赣州才服通平台进行人才等级认定截图(自行打印)。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承租人将会昌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审核表提交至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3.复审。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牵头,联合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4.审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通过人员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分配入住。申请人持审批意见单或分配单前往产权运营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定向配租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前往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即申即享”原则进行配租。

第六条人才住房租赁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入职年限、户籍及其家庭情况等因素,轮候分配。具有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的人才可优先配租:

第七条配租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与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会昌县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由产权运营公司提供)或《会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人才住房承租权利。

第八条人才住房作为人才周转用房,住房租赁期限最多为5年(人才公租房不包含在内)。租赁合同实行两年一签,入住资格实行两年一审核,审核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产权运营公司进行续签。配租人才公租房的按公租管理。

第四章租赁房源及费用

第九条全县人才住房房源、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及后期筹集房源。

第十条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县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承租人须按租赁协议及时缴纳租金(含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和押金,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自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房间,确需调换房间的由承租人书面向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办理相关调换手续。

第十二条承租人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应自觉遵守人才住房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护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人才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所有,退时不予补偿和拆除

第十四条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正常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自行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应妥善安装使用,若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人负责,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人才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人才住房办和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督促承租人退出人才住房:

1.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承租人已解决住房问题和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房或建房的。

2.租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特殊原因除外)的。

4.调离县城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5.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的。

6.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8.承租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住房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9.利用人才住房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10.承租人拖欠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11.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安排最长1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承租人退人才住房时,承租单位和承租人须在10日内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腾空住房并交还钥匙,人才住房运营部门检查确认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1.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前往人才住房运营部门填写人才住房退房登记表并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

2.退出房屋。承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月,并腾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3.报备。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人才住房租赁和退出明细。

第十七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住房居住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住房条件和管理不善的,取消租住资格和限期整改。

第六章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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