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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五项机制”遏制违法建设占用耕地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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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扛起坚守耕地红线的政治责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健全问题通报、查处督办、冻结、秩序评价、约谈问责等遏制违法建设占用耕地行为“五项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问题通报机制

(一)尽早发现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综合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地面调查等多元技术手段,构建“天、空、地、网”一体化自然资源综合监测体系,加强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和日常巡查监管,对新增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问题早介入、早发现、早制止。

(二)分类反馈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对交通、能源、水利、工业、文旅、乡村振兴、农民建房等重点领域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函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三)定期通报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耕地动态监测等情况,每季度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和耕地不合理流失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将问题清单通报下级政府,推动问题整改。对整改滞后的,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公开通报。

二、建立健全查处督办机制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五)督办典型案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和职责权限,选取重点典型案件,督办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调度,推动整改销号。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进行督办:督办时点违法用地面积超过200亩的;督办时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超过50亩的;督办时点违法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5亩的。

(六)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梳理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七)加强行刑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占用耕地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和认定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冻结机制

(八)对问题严重地区实施用地审批冻结。对存在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问题严重等国家规定的问责情形,且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暂停除民生、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九)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措施。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冻结所在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相应数量的占补平衡指标,直至复耕后解除;经查处后依法办理手续的,补办手续到位后解除冻结。

四、建立健全秩序评价机制

(十)严格考核管理。根据卫片执法数据成果和地区实际管辖权限,对设区市全年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500亩以上、县(市、区)100亩以上的地区,在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考核评价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及时警示提醒。根据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综合监测等数据成果和地区实际管辖权限,结合实时整改情况,由省自然资源厅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予以一般警示:年度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到10%以上、且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设区市达到300亩以上、县(市、区)达到70亩以上的地区;截至每年6月底,补充耕地入库面积未达到年度补充耕地任务50%以上的设区市。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予以重点警示: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到15%以上,且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设区市达到500亩以上、县(市、区)达到100亩以上的地区;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地区;存在永久基本农田不合理流出的地区。

对自然资源部予以一般警示或重点警示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一并予以一般警示或重点警示。

五、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完善约谈制度。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卫片执法等结果,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予以约谈: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排名靠后或存在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以及年度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问题未及时整改、达到重点警示条件的,提请省领导对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违法问题突出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或省级及以上巡视、督察、审计等认定为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问题严重或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可以一并纳入约谈。

省自然资源厅可根据重点警示或一般警示情况,对有关地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十三)贯通问责制度。在严肃处理违法建设占用耕地行为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记录在案、终身追责。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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