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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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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备注

1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一、基本信息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二)用途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三)设定的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内容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1)配有机械清扫能力不低于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的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2)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和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有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配有与垃圾收集量相当的全密闭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运输功能;垃圾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调查、核查、核验。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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