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会昌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1.会昌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2.会昌县档案局
3.会昌县汉仙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或职能调整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