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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对象享有入学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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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有关对象入学有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入学,按《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8号)、《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8〕58号)、《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应急字〔2019〕49号)等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

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我省最新修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落实。同时,要求各地要按照我省“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实行人才子女教育保障计划,增加优质教育供给,优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举措,为引才留人提供服务保障。

这些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是否参照相关优待政策,须由各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在招生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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