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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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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会昌县恒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识广

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同济大道党校5楼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会昌县恒谊置业有限公司在会昌县城西南大步田公租房南侧,建设湘岚世纪城5#、7#、11#12#楼项目过程中,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层高、擅自加层进行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你公司在会昌县城西南大步田公租房南侧,承建的湘岚世纪城5#、7#、11#、12#楼项目,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层高、擅自加层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昌县湘岚世纪城规划竣工测绘图、超层高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下达了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湘岚世纪城5#、7#、11#、12#楼首层商业擅自超层高建设核算面积692.75m²,处建设工程造价8%处罚,即:692.75m²×1450/m²×8%=80359元的罚款;

2、对湘岚世纪城12#楼裙楼擅自加层建设二层面积651.78m²,处建设工程造价10%处罚,即:651.78m²×1150元/m²×10%=74954.7元的的行政处罚。

合计处罚人民币155313.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财政零余额收入账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文海东、邹云卿

话:0797-5622181

址:会昌县上渡街1号

会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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