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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日课——工伤保险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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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离岗前要怎么做?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认定工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等。

三、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什么情况下会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处于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7)其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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