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保障

社保日课——工伤保险篇(八)

访问量:

一、伤残津贴等待遇何时起计发?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1-4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如何享受?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