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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会昌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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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会昌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特制定《会昌县2024年衔接资金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总体稳定。

围绕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通过原有资金渠道巩固“三保障”及安全饮水。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我县农民收入平均增速。

(二)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突出重点内容,推动产业帮扶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三)聚焦关键。

加强工作的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

(四)压实责任。

压实县级部门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五)落实公示公告。

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重要内容、重要环节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打通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纵向到底”。

三、资金支持重点

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重点内容。逐年稳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支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富硒农产品精深 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富硒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关键环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 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富硒农业生产设施,以富硒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富硒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扶持方式。一是落实精准帮扶要求,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二是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 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单个产业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以上,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三是鼓励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禀赋,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

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利用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利用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

(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带动群众就地就业。

(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无关的支出,以下类别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1.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职工住宅等。

3.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用于融资借款类项目。

4.盲目提高标准,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停车场、健身器材、休闲广场、亭子、标识牌、村史文化馆、项目标识牌、美化、绿化、亮化等各类“造景”工程)的项目。

5.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如不符合规划、生态保护政策和“农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等)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或偿还债务等。

7.使用补助资金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包括外墙粉刷、更换灶台、室内装修等。

8.有相应资金渠道保障项目,主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留守关爱服务、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慢性病(地方病)救治等健康保障措施;除“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外的教育保障措施;学校(含幼儿园)建设或改造、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养老院、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创建、其他(便民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广场、体育设施、村级客运站、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9.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管理

(一)组织实施。项目计划审核批准后,乡(镇)或部门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达到招投标的须按程序公开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范程序执行。经批复的项目需在202412月底前完成实施。

(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必须到实地进行进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项目公示。做到资金和项目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要在网公布2024年我县衔接资金项目批复情况;项目实施部门需在施工地点公示,公示内容须完整详实。

(四)专款专用。衔接资金须严格按照附表批复的项目实施,各部门或乡(镇)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县级收回并统筹安排。原则上20241220日前资金支付率需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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